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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鑒定的要求
來源: 作者:黨群工作部 發布時間:2022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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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有建筑是指除古建筑、新建建筑、危險建筑以外,迄今仍在使用的既有建筑。

  后續使用年限是對現有建筑經抗震鑒定后繼續使用所約定的一個時期,在這個時期內,建筑不需重新鑒定和相應加固就能按預期目的使用、完成預定的功能。

  現有建筑應根據實際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規定選擇其后續使用年限:

  1、在70年代及以前建造經耐久性鑒定可繼續使用的現有建筑,其后續使用年限不應少于30年;在80年代建造的現有建筑,宜采用40年或更長,且不得少于30年。

  2、 在90年代(按當時施行的抗震設計規范系列設計)建造的現有建筑,后續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年,條件許可時應采用50年。

  3、在2001年以后(按當時施行的抗震設計規范系列設計)建造的現有建筑,后續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

  不同后續使用年限的現有建筑,其抗震鑒定方法應符合下列要求:

  1、后續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簡稱A類建筑),應采用本標準各章規定的A類建筑抗震鑒定方法。

  2、后續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簡稱B類建筑),應采用本標準各章規定的B類建筑抗震鑒定方法。

  3、后續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簡稱C類建筑),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的要求進行抗震鑒定。

  下列情況下,現有建筑應進行抗震鑒定:

  1、接近或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建筑。

  2、原設計未考慮抗震設防或抗震設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3、需要改變結構的用途和使用環境的建筑。

  4、其他有必要進行抗震鑒定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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